私隐政策及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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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声明
政策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致力确保所有通过「智方便」系统收集,并由该系统持有、处理和使用的个人资料,均严格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有关条文处理。
- 当我们收集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时,我们会同时或在此之前向他们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我们只会按《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述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
- 11至17岁人士(「未成年人士」)在登记和使用「智方便」时,「智方便」会收集他们的个人资料。政府只会在事先征得未成年人士的父母/监护人的同意下,才按照《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述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士的个人资料。监护人在此是指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2条就「有关人士」所界定对未成年人士负有父母亲责任的人士。
实务声明
- 在登记「智方便」时,「智方便」系统收集的个人资料种类可能包括「智方便」申请人和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身份证」)号码、英文姓名、中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签发日期、身份证影像、电邮地址和面部影像,以处理有关申请和提供「智方便」服务。在用户成功登记「智方便」后,并在使用「智方便」期间,系统可能会产生和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例如系统识别码、使用数据等)。
- 如「智方便」用户在「填表通」的个人资料(亦称「e-ME」)部分内提供其个人资料,「智方便」系统会收集用户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以作填写表格之用。有关个人资料可能包括住址、电邮地址、电话号码等。用户可自愿提供全部或部分个人资料以使用「填表通」1 。
- 「智方便」向用户提供「智方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码签署、「填表通」及个人化提示)时,可能会从网上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
- 「智方便」在处理通过电话、电邮,以及「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和「智方便」网站的线上即时对话功能接获的查询╱投诉时,可能会收集查询者╱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联络电话、电邮地址,以及就求助台服务而可能提供的其他资料。
1「填表通」是「智方便」其中一项功能,方便用户使用包括香港身份证号码、英文姓名、中文姓名(如适用)、出生日期、性别等户口资料,以及其在「填表通」的个人资料部分内所提供和储存的个人资料填写网上表格。
资讯保安与私隐保障
- 政府在数据保安、网络和通讯安全、用户接达管理、应用系统安全,以及保障个人资料的保安措施等领域,一直严格遵循其资讯科技保安政策和指引,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 「智方便」系统内的个人资料使用国际认可和通行的高级加密标准加密,并储存于政府数据中心设施内。在互联网上传送资料时,亦会使用传输层安全协议为资料加密,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以符合业界的加密标准。
- 政府会按照国际标准ISO/IEC 27001和ISO/IEC 27701有关资讯保安管理和私隐管理的规定推行和营运「智方便」系统。
处理资料外泄事故
- 政府承诺采取所有合理而且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其持有的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所影响,尤其会考虑该资料的种类,以及假如发生该等事情可能造成的损害。
- 如发生资料外泄事故,政府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和相关人士。政府会采取补救行动,以减轻资料外泄事故对资料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损害。政府会视乎情况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通报有关资料外泄事故。
保留资料
- 政府维持并执行载有与「智方便」相关个人资料的记录的保留政策,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为贯彻有关目的而使用或将会使用该资料所需的时间,亦不会超过依据有关法律条文而使用该资料所需的时间。
披露资料
- 除适用于相关用户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述的目的,或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获豁免的目的外,个人资料不会在未经资料当事人事先同意下,不论出于任何目的而传送给任何第三方。豁免情况包括将个人资料传递予获授权接收与防止或侦查罪案有关资料的执法机构。
外判安排
- 政府已委聘第三方承办商开发和维修保养「智方便」系统,以及负责其他营运工作,例如「智方便」登记服务和求助台服务等。这些工作可能涉及「智方便」申请人和用户的个人资料。政府通过合约或其他安排,要求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执行有关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并遵循政府的资讯科技保安政策和指引。
「智方便」网站
- 政府会记录「智方便」网站的浏览次数,当中不会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所收集的该等一般资料只用于制作统计报告和调查电脑系统问题,以及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协助改进「智方便」网站和提供新服务。
- 在浏览「智方便」网站时,小型文字档案(Cookies)会储存于电脑或流动装置的硬盘内。小型文字档案用于优化用户的网页浏览体验,如果用户不接受小型文字档案,可能无法使用某些功能。
「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
- 「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会存取用户装置上的功能或数据,当中可能包含个人资料或私隐。该等功能或数据包括:
- 相机功能 - 「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可能会使用用户装置的相机功能,以便在登记「智方便」和使用「智方便」户口管理功能时撷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自拍照影像,以及在使用「智方便」时进行二维码扫描;
- 存取储存空间 - 18(a)段所述由相机撷取的影像会暂时储存在装置的储存空间以进行处理,在操作完成后将会删除;
- 生物认证功能 - 「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利用用户装置的内置生物认证功能来进行认证。「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不会收集、储存或传送用户任何该等生物特征资料予任何第三方;以及
- 近场通讯(NFC)功能–「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可能会透过用户装置上的近场通讯功能读取用户香港身份证内储存的加密资料,以及将资料传送至「智方便」后端系统以进行身份认证。2
- 「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的聊天机械人功能不会要求用户提供任何个人资料。为了保障私隐,用户在使用该功能时不应提供任何个人资料。
- 工作阶段式小型文字档案(Session cookies)于用户在网上服务登入工作阶段期间用作识别用户。工作阶段完结后,该等小型文字档案会从系统中删除。
- 「智方便」系统可能会记录「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的用量数据,所收集的数据用于制作统计报告、调查电脑系统问题,以及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协助改进流动应用程式和提供新服务。
2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第12条,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存取储存于香港身份证晶片内的任何资料属于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2年。
查阅和更正资料
- 如要查阅资料,可直接把要求电邮至 enquiry@iamsmart.gov.hk,或邮寄至: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9楼
数字政策办公室
向「智方便」营运经理提出。 - 在处理查阅或更正资料的要求时,政府会查核提出要求者的身份,以确保他╱她是在法律上有权查阅或更正资料的人士。对于查阅资料的要求,政府可能会收取费用,并会预先通知提出要求者有关费用。
查询
- 有关私隐政策的任何查询,可发电邮至enquiry@iamsmart.gov.hk或致电182 123向「智方便」营运经理提出。
本私隐政策为英文版本的中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
- 在你登记「智方便」时,我们将会收集你以下的个人资料:
- 你的香港身份证1(「身份证」)上所载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号码、英文姓名、中文姓名(如适用)、性别、出生日期和签发日期;
- 你的电邮地址;
- 你的身份证影像(如果你通过「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或「智方便」领事团身份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以及
- 你的面部影像(如果你通过「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或「智方便」自助登记站进行登记)。
- 在你成功登记「智方便」后,并在使用「智方便」期间,系统可能会产生和收集你的个人资料(例如系统识别码、使用数据等)。
- 「智方便」系统会收集你不时在「填表通」的个人资料2部分和使用户口管理功能时所输入、修改或更新(如有)的所有个人资料。
- 在你进行户口管理时,可能会要求你提供个人资料,包括户口资料3、联络电话号码和╱或你的电邮地址,以核实身份。
- 在你利用「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进行户口管理时,「智方便」系统可能会收集你的面部影像。
- 在你使用数码签署服务时,采用「智方便」的网上服务提供者(「网上服务提供者」),当中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决策局/部门、公营机构、非政府机构及商业机构,可能会要求你输入你的身份证号码。你的身份证号码可能会传送至「智方便」系统并由系统收集。
- 如果你选择从住址文件提供者接收住址文件,并储存在你的「填表通」个人资料内,「智方便」系统可能会收集你的住址文件。
- 如果你选择通过「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接收个人化提示,「智方便」系统会收集由网上服务提供者发送的通知讯息,其中可能包含你的个人资料。
- 第1(a)、1(c)、1(d)和第5条收集的身份证签发日期、身份证影像和面部影像在登记或户口管理工作完成后会立即删除,不会储存在「智方便」系统内。第6条收集的身份证号码在数码签署操作完成后会立即删除,不会储存在「智方便」系统内。
- 你被「智方便」系统收集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为贯彻有关目的而使用或将会使用该资料所需的时间,亦不会超过依据有关法律条文而使用该资料所需的时间。
1香港身份证包括领事团身份证,是签发给领事、领事馆职员、欧洲联盟办事处主任、欧洲联盟办事处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及年满11岁的受供养子女。2「填表通」个人资料可能包括你的电邮地址、电话号码及住址等。3户口资料包括你的香港身份证号码、英文姓名、中文姓名(如适用)、出生日期及性别等。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 我们收集上文第1至10条所述的个人资料将用于以下目的:
- 处理你的登记和核实你的资料以确认你符合资格使用「智方便」;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定期与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进行核对程序。你的个人资料会与由入境处保存的人事登记记录进行核对。核对结果将送回「智方便」系统,以确认你符合资格继续使用「智方便」。核对程序会在你成功登记「智方便」后定期进行;
- 提供「智方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认证你的身份、处理你的「智方便」服务要求(例如身份认证、数码签署、「填表通」、生成「个人码」4等)、展示个人化提示、管理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以及办理或处理任何与「智方便」有关的客户服务和服务支援要求,或就有关客户服务和服务支援要求与你沟通;
- 「智方便」的营运,包括但不限于问题诊断、统计分析和审计;以及
- (如果你正在登记「智方便+」户口或你是「智方便+」用户)用于处理「智方便」电子证书的申请、签发、续期和撤销,以使用「智方便」的数码签署服务。
- 请注意,要求你提供登记和使用「智方便」所需的个人资料并非强制性规定。不过,如果你未有提供该等个人资料,「智方便」系统将无法处理你的登记或可能无法完成你的「智方便」服务要求。你可自行决定于「填表通」的个人资料部分提供全部或部分个人资料。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会用于执行网上表格填写功能。
4「智方便」系统会使用你的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日期生成「个人码」。
资料承转人类别
- 在以下情况下,政府可能向以下政府单位和机构披露你的个人资料:
入境处- 在你登记「智方便」时,你的身份证资料和面部影像(如有提供)将会发送至入境处与人事登记记录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会送回「智方便」系统,以施行第11(a)条所述的目的;
- 在进行户口管理时,你的户口资料和面部影像可能会发送至入境处,以与由入境处保存的人事登记记录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会送回「智方便」系统;
- 为施行第11(b)条所述的目的,你的户口资料会定期发送至入境处;
香港邮政核证机关- 如果你登记「智方便+」户口,你的身份证号码(以杂凑格式)、姓氏和名字(如有提供)将会传送至香港邮政核证机关,以施行第11(e)条所述的目的;
采用「智方便」的网上服务提供者(请浏览https://www.iamsmart.gov.hk/sc/e-service.html 以取得支援「智方便」的网上服务提供者名单。
如果网上服务提供者位于香港境外,当你使用「智方便」接达相关网上服务时,我们可能会将你的个人资料传送到香港境外。 请浏览https://www.iamsmart.gov.hk/cbps/sc/#sc 以取得支援「智方便」的香港境外网上服务提供者名单。)
- 在进行网上服务认证时,你的户口资料将会传送至相关网上服务提供者。传送的确实个人资料可能会因应不同网上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要求而有所不同;
- 当你在网上服务使用「智方便」功能时,「智方便」可能会把你的「智方便」系统识别码传送至相关网上服务提供者,让你在无须使用其他敏感个人资料的情况下核实身份;
- 网上服务提供者和「智方便」系统可能会使用你的「智方便」系统识别码,而非其他敏感个人资料向你传递提示讯息;
- 当你使用「填表通」的网上表格填写功能时,你的户口资料及「填表通」所自愿提供的个人资料会被传送至网上服务提供者。传送的确实个人资料可能会因应不同网上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要求而有所不同。
其他- 政府为营运和维护「智方便」(包括流动登记服务和求助台服务)而委聘的授权代理人可能会存取和处理你的个人资料;以及
- 在你的同意下,或在法例许可或规定披露资料的情况下,你的个人资料可能向执法机构披露。
- 政府会使用由入境处所保存你的人事登记记录按第13(a)和(b)条所述进行资料核对,以及按第13(c)条所述进行核对程序。如进行核对程序时发现你在「智方便」储存的个人资料与入境处所保存你的人事登记记录不相符,你可按照「智方便」系统的指示更改你在「智方便」储存的个人资料。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 你有权查阅或更正在登记时或与使用「智方便」有关服务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 对「智方便」未成年用户(即11至17岁用户)负有父母亲责任的人士(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2条所载的有关人士),可以代表未成年用户提出查阅和更正资料要求。
- 你可通过「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查阅和更正在「填表通」的个人资料部分所储存的资料。
- 除第17条所述的资料外,你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和附表1第6原则要求查阅或更正你在「智方便」系统储存的个人资料。你可发电邮至enquiry@iamsmart.gov.hk或邮寄至: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9楼
数字政策办公室
向「智方便」营运经理提出查阅或更正资料要求。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适用于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
收集个人资料
- 当你为11至17岁的人士(「未成年人士」)登记「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时,我们会向作为对有关未成年人士负有父母亲责任的你(即根据《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第486章)第2条的「有关人士」)收集以下个人资料:
- 你的香港身份证¹(「身份证」)号码(如通过「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或「智方便」自助登记站进行登记);
- 你身份证上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号码、英文姓名、中文姓名(如适用)、性别、出生日期和签发日期(如通过「智方便」登记服务柜位、流动登记队或「智方便」领事团身份证登记队进行登记);以及
- 你的身份证影像(如果你是通过「智方便」领事团身份证登记队进行登记的话)。
- 按照第1(b)及1(c)条所述向你收集的个人资料及身份证影像(身份证号码除外)在有关未成年人士完成登记后会立即删除,不会储存在「智方便」系统内。
- 你被「智方便」系统收集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为贯彻有关目的而使用或将会使用该资料所需的时间,亦不会超过依据有关法律条文而使用该资料所需的时间。
¹香港身份证包括领事团身份证,是签发给领事、领事馆职员、欧洲联盟办事处主任、欧洲联盟办事处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及年满11岁的受供养子女。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 你就未成年申请人的登记而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于以下目的:
- 在有关未成年人士登记「智方便」时,核实你已年满18岁、仍然在世,并使用有效的身份证同意有关登记;
- 办理或处理有关未成年人士的「智方便」登记,或就有关登记与你沟通;以及
- 「智方便」的营运,包括但不限于问题诊断、统计分析和审计。
- 请注意,要求你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并非一项强制性规定。不过,如果你未有提供该等个人资料,我们可能无法处理有关未成年人士的「智方便」登记。
资料承转人类别
- 在以下情况下,政府可能向以下政府单位和机构披露你的个人资料:
入境事务处- 在通过「智方便」登记服务柜位或流动登记队为未成年人士登记「智方便」期间,你的身份证资料将会发送至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与人事登记记录中关于你的资料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会送回「智方便」系统,以施行第4(a)条所述的目的;
其他- 政府为营运和维护「智方便」(包括流动登记服务和求助台服务)而委聘的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存取或处理你的个人资料;以及
- 在你的同意下,或在法例许可或规定披露资料的情况下,你的个人资料可能向执法机构披露。
- 政府会使用由入境处保存的你的人事登记记录按第6(a)条所述进行资料核对。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 你有权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和附表1第6原则查阅或更正「智方便」系统所储存你的个人资料。有关查阅或更正资料要求可发电邮至enquiry@iamsmart.gov.hk或邮寄至: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9楼
数字政策办公室
向「智方便」营运经理提出。
「智方便」用户使用条款
- 以下是使用「智方便」的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同意提供「智方便」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而你(作为「智方便」的用户)同意根据本文所载列的条款使用这些服务。
简介
什么是「智方便」?
- 「智方便」是香港居民与政府及商业机构进行网上交易的单一数码个人身份。所有11岁或以上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均可选择免费登记「智方便」。
- 登记后,「智方便」户口会绑定到你的流动装置。你可以利用政府开发的「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智方便」应用程式)接达和使用服务。
「智方便」提供的服务
- 「智方便」户口有两类,即「智方便」户口和「智方便+」户口。你同一时间只能拥有一个「智方便」户口或一个「智方便+」户口。
-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条款适用于「智方便」户口和「智方便+」户口。
- 通过「智方便」户口,你可以使用以下服务:
- 身份认证;
- 「填表通」;以及
- 个人化提示。
- 通过「智方便+」户口,你可以使用以下服务:
- 身份认证;
- 「填表通」;
- 个人化提示;以及
- 数码签署。
- 服务按「现况」形式提供。即使本文另有任何规定,政府仍然可以在不给予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添加、修改、暂停及/或终止任何服务(包括身份认证、数码签署、「填表通」及个人化提示)及/或与使用此类服务有关的任何程序。
身份认证
- 你可以使用「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认证你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登入支援「智方便」身份认证的政府决策局/部门及其他机构所提供的网上服务,及/或在该等网上服务开立户口。
- 你可以使用通过「个人码」功能所生成的二维码形式的个人码进行身份认证,包括但不限于与支援使用个人码的第三方进行身份认证。
数码签署(仅适用于拥有「智方便+」户口的用户)
- 你可以使用「智方便+」户口来产生数码签署。「智方便」系统产生的数码签署符合《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的签署规定,可用于与政府和非政府机构进行的交易。
「填表通」
- 用户可随意选用「填表通」个人资料1。「填表通」使用你在「智方便」系统中提供及储存的个人资料,方便填写网上表格。
个人化提示
- 「智方便」可方便你接收网上服务的通知。个人化提示将采用推送通知方式和利用应用程式内讯息箱传送。
1「填表通」个人资料可能包括你的电邮地址、电话号码、住址等
费用
- 「智方便」应用程式可供符合资格的香港居民免费下载、安装及使用。现时登记及使用「智方便」的费用全免。政府会在适当时候检讨应否收取任何费用。
- 在使用「智方便」应用程式时,流动网络服务供应商可能会就数据服务的使用向你收取费用。
登记及注销
登记「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
- 要登记「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你需要下载「智方便」应用程式并将其安装在你的流动装置中。
- 凡登记「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即被视为在法律上同意受本条款所约束,政府可不时修改及/或补充条款而无须给予事先通知。请浏览「智方便」网站(iamsmart.gov.hk),查阅任何可能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 你必须使用自己的香港身份证及生物识别凭据(例如容貌、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特征数据)进行登记。
- 你同意所开立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仅供你本人使用。你不得代表他人登记。
- 在进行登记时,你必须同意我们按《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述收集和使用你的个人资料。
注销「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
- 注销「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只能由你本人利用「智方便」应用程式申请及完成。「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一经注销,你将无法继续使用。已注销的户口无法重新启动,如要使用有关服务,必须重新登记「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
「智方便」电子证书(仅适用于拥有「智方便+」户口的用户)
- 凡登记「智方便+」户口,即表示你同意申请并使用由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发出的「智方便」电子证书。「智方便」电子证书及其相关用于产生数码签署的私人密码匙将储存在「智方便」系统中。凡使用数码签署服务,即表示你同意允许「智方便」系统代表你使用与「智方便」电子证书有关的私人密码匙来产生数码签署。
- 你必须阅读并同意「智方便」电子证书的《登记人条款及条件》。「智方便」电子证书的运作受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所发出「智方便」电子证书的《核证作业准则》进一步规管。《核证作业准则》可于香港邮政核证机关网站(https://www.ecert.gov.hk/)查阅。
未成年人士及其父母/监护人须知
- 11至17岁的申请人(「未成年人士」)及其父母/监护人在登记或使用「智方便」前,须特别注意本条款第25至29条的规定。本条款中的监护人是指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2条就「有关人士」所界定对未成年人士负有父母亲责任的人士。
- 为未成年人士提供的「智方便」服务与18岁或以上用户的服务相同。
- 要登记「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未成年人士必须在登记过程中由其父母/监护人陪同。父母/监护人必须年满18岁,并同意登记和代表未成年人士同意我们按《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述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士的个人资料。父母/监护人亦须同意我们按《收集个人资料声明(适用于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所述收集和使用其个人资料。
- 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须确保该未成年人士充份理解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并能够在成功登记后自行使用服务。在进行登记时,未成年人士必须声明已阅读并明白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的内容。
- 未成年用户须为其利用「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 拥有「智方便+」户口的未成年人士在年满18岁后,其未成年人「智方便」电子证书将被撤销。他/她需要利用「智方便」应用程式重新申请新的「智方便」电子证书。
「智方便」户口/「智方便+」户口
接达「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
- 你只能利用「智方便」应用程式,并且在用以登记「智方便」的流动装置上使用「智方便」。
- 你可以将「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切换到另一台流动装置。同一时间,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都只能绑定到一台流动装置上。
续领「智方便」电子证书(仅适用于拥有「智方便+」户口的用户)
- 在「智方便+」户口用户的「智方便」电子证书到期前,「智方便」系统将就是否续领证书征求你的同意。如你的「智方便」电子证书过期,你将无法使用数码签署服务。如你希望在「智方便」电子证书到期后使用数码签署服务,便须利用「智方便」应用程式重新申请「智方便」电子证书。
户口暂停和失效
- 你可以暂停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并在需要时恢复已暂停的户口。
- 如政府发现或怀疑你违反了本文所载列的任何条款或你的户口存在其他可疑情况,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可能随时被暂停使用或失效而无须事先通知。
- 政府将定期就你的香港身份证资料,以及你是否仍享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进行核对。如发现你的香港身份证资料已变更或你的居民身份无效,「智方便」系统会通知你作出更正。如你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仍未作出更正,你的户口将会失效。你可以按照「智方便」系统因应核对程序而提供的指示,更正你向「智方便」系统提供的香港身份证资料。
- 在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暂停或失效期间,你将无法登入你的户口。
- 在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暂停或失效期间,你仍须对你的户口暂停或失效前经该等户口所进行的任何操作负责。本条款在户口暂停或失效期间仍然生效。
- 如你在户口暂停或失效后7年内未有采取任何行动,你的户口将被注销,而所有个人资料亦会即时删除。
保安
- 你应适当采取以下保安措施。如你因未有采取保安措施而遭受或招致损失或后果,你须对此承担责任。有关保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确保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安全。 切勿向他人透露你的「智方便」密码;
- 鉴于「个人码」载有用户资料,包括部分英文姓名(即姓氏和名字的首个字母,例如Chan T** M**)、年龄组别指标(例如11-17岁、18-64岁、65岁或以上)、一个用作身份辨识的单向且不可还原的杂凑值(只显示部分)和用作生成个人码的时间标示,故应谨慎保管你的个人码,以免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存取、遗失或不当使用。除非你清楚了解对方收集有关资料的目的及其用途,否则切勿向他人出示或与之分享你的个人码;
- 避免流动装置丢失或被盗,并时刻妥善保管你的流动装置。经常设定自动上锁功能,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你的流动装置。确保储存在流动装置上的生物识别凭据是你本人的,不要在你的装置上储存任何其他人的生物识别凭据。慎防因身份认证方法容易规避而带来的任何风险(例如你若有同胞双生的兄弟姐妹,便不应以脸容辨识作为身份认证之用);
- 切勿在任何共用的流动装置上登记或使用「智方便」;
- 切勿在流动装置或操作系统供应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范围以外或经修改的任何装置或操作系统上安装或启动「智方便」应用程式。该等装置包括已被「越狱破解」或「超级用户权限破解」的装置。已被「越狱破解」或「超级用户权限破解」的装置是指未经你的流动服务供应商及电话制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设限制的装置;
- 只从官方提供的应用程式商店而非任何非官方来源下载并安装「智方便」应用程式和浏览器程式及其更新;
- 保持你的浏览器、操作系统及流动应用程式的版本为最新版本;以及
- 在丢弃装置之前,请先删除「智方便」应用程式。
- 如果你发现或怀疑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流动装置遗失、被盗、资料外泄、被入侵或遭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你有责任立即利用第83条所述的热线通知我们。
「智方便」应用程式
兼容装置
- 「智方便」应用程式可在支援原生生物认证(例如指纹或/及脸容辨识)的iOS或Android流动装置上运作。
- 兼容装置的操作系统版本在官方提供的应用程式商店的「智方便」应用程式下载页面中列出。该列表将不时更新。
- 尽管「智方便」应用程式的设计和开发,是希望能够在符合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的最常用装置上运作,但政府不保证「智方便」应用程式与所有符合第41及42条规定的流动装置兼容并可在其上正常运作。
- 对于因在不兼容的装置上安装或使用「智方便」应用程式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任何其他后果,政府概不负责。
更新
- 政府可能会不时发布、发放或提供「智方便」应用程式的更新、升级或新版本。此类更新或升级可能会根据你流动装置的设定而进行自动更新,又或需要你自行更新。如有新的更新/升级,可能会经应用程式内的讯息通知用户。
- 请经常更新「智方便」应用程式。如未安装或进行更新,「智方便」应用程式或服务的任何部分可能无法正常运作或完全无法运作。
- 政府不保证此类更新会否继续与你现有的装置兼容。
通讯
- 如有必要,「智方便」会以推送通知方式、利用应用程式内的讯息箱及/或电邮与你联络。你绝不应回复任何看似是由我们发出并要求你提供户口或保安资料的任何讯息或来电。
- 你有责任确保已在流动装置中为「智方便」应用程式启动推送通知,并已向我们提供有效且最新的电邮地址,以便及时收到我们的通知。
- 当我们以推送通知方式、利用应用程式内的讯息箱或你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通知给你后,你将被视为已收到我们的通知。
推送通知
- 推送通知讯息经第三方讯息传送服务发送到用户的流动装置。因第三方讯息传送服务而导致的任何讯息传送延迟或失败均不在我们的控制范围之内。你因延迟或无法接收通知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任何其他后果,政府概不负责。
- 每个推送通知只会发送一次。如你删除了推送通知,「智方便」系统无法将其复原。
- 你不应回复任何推送通知。
- 你有责任确保你的流动装置能够从「智方便」系统接收推送通知,并已启动推送通知的设定。
- 你有责任确保你的装置有流动数据互联网连接或WiFi互联网连接,以便接收推送通知。
义务与责任
免责声明
- 除非条款另有注明,否则「智方便」应用程式的资讯均以「现况」形式提供,并无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任何形式的陈述,仅作一般性质的说明用途而已。特别一提,对于该等讯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是否适合某特定用途、是否无侵犯任何权益、可靠性、安全性或时间性,政府概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陈述。对于该等讯息的任何错误、遗漏、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无论明示或暗示),政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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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须确保「智方便」及「填表通」的个人资料部分中所保存及/或经「智方便」提交予任何网上服务的资料(包括你的个人资料)是完整、准确、真实、正确及最新的。如你所保存及/或提交的资料(包括你的个人资料)不准确、错误或失实,政府概不承担有关责任/法律责任。
- 在执行你的「填表通」表格填写请求时,资料是否与网上表格的上下文匹配,政府概不作出保证。你有责任查看网上表格的内容并适当地增删资料,以确保所有资料在提交前都是准确、真实、正确及最新的。
- 尽管「智方便」提供让你接收网上服务通知的功能,但网上服务所发出的通知的准确性、正确性、更新情况或时间性,政府概不作出保证。
- 如政府合理地相信请求是由你提出的,政府可处理该请求,并在任何情况下无须为此负责。当政府基于诚信理解该请求并作出处理时,即使(i)该请求不正确、虚假或不清晰,或(ii)并非由你提出,你亦须受该请求约束。除条款的身份认证部分所述的认证方法外,政府没有义务核实提出请求的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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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方便」应用程式旨在供香港居民下载及使用。该应用程式无意供非香港居民下载或使用,又或供在其下载或使用该应用程式是触犯任何法例或规例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士下载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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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你与使用「个人码」的第三方之间因任何服务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政府概不负责。如有争议,你应与相关的第三方联络以寻求解决方法或补救措施。
你的责任
- 你同意仅在这些条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服务及「智方便」应用程式。
- 你向政府申述、保证并承诺,经「智方便」向政府递交的资料、讯息或材料均属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不完整或虚假成分。
- 你须对以下事项负责:
- 使用你本人的香港身份证及生物识别凭据登记及使用「智方便」;
- 在发送、依赖或根据任何资料采取行动前核实有关资料;
- 在通过「个人码」功能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如有)时,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以及
- 任何违反条款下的义务,以及由此引起的后果。
- 你同意不会利用服务和「智方便」应用程式:
- 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 上载、张贴、发电邮或以其他方式传输任何具诽谤性,令人反感、非法、淫亵、粗秽、有害、色情、恐吓性、欺骗性或其他不良性质的内容,或张贴连结至该等内容;
- 上载、张贴、发电邮或以其他方式传输含有任何电脑病毒、蠕虫病毒、特洛伊木马或其他有害电脑代码、程式或档案的资料或软件,或张贴连结至该等资料或软件;
- 查阅、使用、入侵,或企图查阅、使用、入侵你未获授权使用的「智方便」的其他部分及/或数据区;
- 查阅、收集或储存其他用户的个人资料;上载、张贴、发电邮或以其他方式传输任何推广资料,未经许可的广告、连锁信、层压式推销计划或未经要求而提供的商业通讯,或张贴连结至该等资讯;
- 以任何方式违反或侵犯政府的权利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条款中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号、设计权、版权、域名、数据库使用权;知识、新发明、设计或工序的使用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不论其性质、出处是现有或于日后产生,亦不论其是否已经注册,并包括要求获授任何有关权利的申请;以及
- 透过近场通讯(NFC)功能读取香港身份证内储存的资料(透过安装于流动装置上的「智方便」应用程式注册「智方便+」户口除外);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第12条,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存取储存于香港身份证晶片内的任何资料属于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2年。
- 你不得从事或试图从事以下事项(或其中任何一项):
- 对服务、「智方便」应用程式或其包括的任何内容进行解编译、逆向研制、转换、改装、改动、修改、增强、加装、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擅改;以及
- 以任何方法滥用、干扰或中断服务、「智方便」系统或提供该等服务的伺服器和网络。
- 如你违反了这些条款下的义务,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可被注销,政府亦可能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
弥偿
- 你在使用或尝试使用「智方便」应用程式及服务时,如因你疏忽、鲁莽、故意作出不当行为、诽谤、违反法定责任或违反条款所引起或导致的索偿、行动、诉讼、法律责任、要求、费用、损害赔偿、讼费、损失或支出,均须由你向政府作出弥偿和使政府持续得到弥偿。本条款在你的「智方便」户口或「智方便+」户口被暂停或失效后仍然生效。
杂项
接受条款及条件
- 政府可不时酌情决定更改、修改、删除及/或增订条款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你会收到有关更新或更改的通知。你在继续使用服务前,必须先阅读经修订的条款。凡接达和使用「智方便」,即被视为同意在法律上受条款所约束,有关条款可不时由政府在不给予事先通知下,予以修改及/或补充。经修订的条款会取代之前你接受的条款的任何版本。
- 本条款为英文版本的中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版权
- 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智方便」应用程式所载的内容均为政府或第三方所拥有,并受版权保障。
- 若你想以任何方法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智方便」应用程式任何内容作任何用途(包括作出《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2至29条所列的任何受版权限制的行为),须事先得到政府的书面同意。有关申请可发电邮(enquiry@iamsmart.gov.hk)至「智方便」服务台。
- 若「智方便」应用程式的内容或与「智方便」应用程式连接的其他网站或应用程式的内容涉及第三方拥有的版权,即政府以外任何人的版权,在复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此等内容前(包括作出《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2至29条所列的任何受版权限制的行为),必须先取得版权拥有者的许可、授权或同意。对于因复制、分发或使用任何此等内容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申索或争议,政府概不负责。
第三方条款
- 「智方便」或会要求、启用或促使接达或使用第三方的网站、软件或服务,例如但不限于特定的网上服务。在此情况下,此类第三方的网站、软件或服务的使用或会受对政府或对你或对双方均具约束力的条款所规管。
规管法律
- 本条款须受香港法律所规管,并须依据有关法律诠释。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联络
- 如你对本条款、「智方便」应用程式或服务有任何疑问,可经以下途径与我们联络:
- 电邮 (enquiry@iamsmart.gov.hk) 或
- 电话热线(182 123)。
- 有关网上服务的查询,请与相关的网上服务提供者联络。
「智方便」电子证书的《登记人条款及条件》
香港邮政署长("香港邮政")与你、即「智方便」电子证书的申请人/登记人,达成以下协议:
- 香港邮政为《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下的认可核证机关,公布核证作业准则,列明香港邮政在发出「智方便」电子证书(按《准则》定义)时采用的做法和守则。香港邮政可不时修订核证作业准则("《准则》"),并载于香港邮政网页(网址: http://www.eCert.gov.hk),供公众人士查阅。
- 申请人透过「智方便」核证登记办事处递交「智方便」电子证书申请,即确认:
- 其确实为该申请所述的申请人;
- 「智方便」电子证书内由其提供的一切资料及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
- 若成功申请,申请人同意「智方便」核证登记办事处透过「智方便」系统(按《准则》定义)收讫「智方便」电子证书即被视为申请人接受其按《准则》发出的「智方便」电子证书;
- 明白香港邮政根据《准则》所签发的「智方便」电子证书,是特别指明为根据《准则》第3.1.1条获得「智方便」持有人的申请人而发出,以便申请人根据《电子交易条例》进行数码签署;及
- 已阅读并明白此条款及条件以及《准则》(统称为"登记人协议"),并同意其所有条款及条件。
- "登记人"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申请人:(i) 「智方便」电子证书指名或识别为获发给该「智方便」电子证书的申请人;(ii) 已根据《准则》接受该「智方便」电子证书的申请人;及(iii)持有与该「智方便」电子证书内所列公开密码匙(按《准则》定义)对应并储存在「智方便」系统硬体安全模组内的私人密码匙(按《准则》定义)的申请人。
- 在不影响登记人于登记人协议的其他义务的前提下,登记人接受「智方便」电子证书,即:
- 同意受登记人协议内所有条款及条件的约束;
- 同意有关使用私人密码匙及「智方便」电子证书的风险全由登记人承担;
- 同意除了《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39和40条规定的陈述之外,香港邮政从未就私人密码匙及「智方便」电子证书作出任何隐含或明示的保证;
- 承诺如未有妥善履行或不曾履行登记人协议内列明的责任,则或须就香港邮政及/ 或其他人(包括按《准则》定义的倚据证书人士)因此而招致或蒙受的法律责任或损失及损害,向其支付损害赔偿;
- 承诺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保护其接达「智方便」电子证书私人密码匙的「智方便」凭证的机密性(即予以保密)及完整性,以免丢失、外泄或遭人擅自使用;
- 承诺一旦出现以下情况时,立即透过「智方便」核证登记办事处向香港邮政作出通报:
- i. 发现接达「智方便」电子证书私人密码匙的「智方便」凭证有任何丢失或外泄;
- ii. 失去香港居民身份;及
- iii. 获悉出现根据《准则》第4.2.1.4条列载应据以撤销「智方便」电子证书的任何其他情况;
- 同意倘在《准则》下其「智方便」电子证书已被撤销,则放弃使用任何与其「智方便」电子证书相关的任何私人密码匙,而香港邮政及香港特区政府无须就任何此等情况对登记人负上任何责任;
- 授权将「智方便」电子证书向任何其他人公布或在香港邮政储存库(按《准则》定义)内公布;
- 授权「智方便」核证登记办事处按登记人不时的指示使用其私人密码匙产生数码签署(按《准则》定义);
- 承认并同意《准则》第 9.7条和第9.8条中规定有关香港邮政、香港政府及其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所有免责声明及法律责任限制;
- 同意除「智方便」核证登记办事处和承办商(按《准则》定义)外,香港邮政可以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33条由数字政策专员颁布的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指定其他代理人或合约分判商履行其若干或所有作业;及
- 同意没有香港邮政事先书面同意,登记人不得分派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在登记人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 在不影响《准则》第 9.6.2条的陈述和保证的前提下,登记人向香港邮政及所有其他相关人士(尤其是按《准则》定义的倚据证书人士)保证及表明,在整个「智方便」电子证书有效期内:
- 其他人士均不能取用接达其「智方便」电子证书私人密码匙的「智方便」凭证;
- 由其提供的一切包含于「智方便」电子证书内的资料及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及
- 私人密码匙及「智方便」电子证书仅用于经授权及合法的用途,而使用方式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
-
根据《准则》,香港邮政负责使用稳当系统(按《准则》定义):
- 依时发出及公布「智方便」电子证书;
- 透过「智方便」核证登记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其申请被批准或被拒绝;
- 撤销「智方便」电子证书并依时公布证书撤销清单,并透过线上证书状态应答回应其撤销状态;及
- 透过「智方便」核证登记办事处通知登记人其「智方便」电子证书已被撤销。
- 登记人协议构成双方对本主题的完整协议和谅解。若登记人协议的任何条文被法庭裁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其将被分割及删除,但此并不影响登记人协议的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 登记人协议受香港法律规管,并按香港法律诠释。协议双方均同意服从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以解决因登记人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
- 登记人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予或意图授予任何第三方根据《合约(第三方权利)条例》(第623章)下的任何利益或任何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权利。
- 登记人协议之中英文版本若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透过「智方便」核证登记办事处递交并由香港邮政接收的「智方便」电子证书申请,并不保证该申请被批准。申请批准与否会透过「智方便」核证登记办事处通知申请人。